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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操作指引

时间:2018-01-22 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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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土地权属调查 

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前应当进行调查,确定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具备抵押的法定条件。调查内容包括: 

1、抵押人是否已经领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内容与土地登记机关的存档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3、抵押人是否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4、拟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5、抵押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6、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7、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获得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8、拟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存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登记情况。 

9、拟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是否已经出租。如已出租,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拟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无已经设置抵押,如有,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同意,并应将已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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