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2 20: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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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5日下午,聂某心情不畅喝了点酒,想去亲戚家串门排解。在步行前往潭丘乡奇富村的路上,拦下了素不相识骑摩托路过的黄某并要求将自己送到指定地点,遭到黄某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黄某担心会起冲突,便给附近的某硅石矿厂老板谢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调处。硅石矿厂的谢某、熊某等人来到现场与之交涉。在此过程中,聂某执意要黄某送自己去目的地,再次遭到熊某等人的拒绝。聂某怒气上头遂在附近村民家中拿了一把菜刀,随即用菜刀砍向熊某,导致其左手腕几乎被砍断。之后,聂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熊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两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随意拦截陌生人并强制要求对方送自己到指定地点,遭到拒绝后,逞强耍横,为发泄情绪,持凶器砍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熊某,造成熊某轻伤一级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聂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